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初字第132号
原告:裴向阳,男,193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
被告: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1012号。
法定代表人:张发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云萍,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甘露,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裴向阳诉被告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保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裴向阳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裴向阳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向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余款全部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李 壮
代理审判员 佀庆涛
人民陪审员 张雪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常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