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向阳与被告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保行政管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2 19:17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初字第132号

原告:裴向阳,男,193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

被告: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1012号。

法定代表人:张发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云萍,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甘露,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裴向阳诉被告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保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裴向阳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裴向阳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向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余款全部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李 壮

代理审判员  佀庆涛

人民陪审员  张雪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常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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