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榆行立初字第1号
起诉人张洪文,现住长春市。
起诉人张洪文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榆树市土桥镇中学、榆树市教育局、榆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定中教高级职称及待遇、重新为其办理退休。
经审查,本院认为,张洪文的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张洪文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苑洪武
代理审判员 赵 春
代理审判员 李晨声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思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