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文诉榆树市教育局其他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17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榆行立初字第1号

起诉人张洪文,现住长春市。

起诉人张洪文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榆树市土桥镇中学、榆树市教育局、榆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定中教高级职称及待遇、重新为其办理退休。

经审查,本院认为,张洪文的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张洪文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苑洪武

代理审判员  赵 春

代理审判员  李晨声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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