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初字第55号
原告朱国华,男,1960年3月2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道锦西路北委10组。
委托代理人孙玲,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在地: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33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厅长。
委托代理人刘丽媛,法规处副调研员。
委托代理人范晔,养老保险处主任科员。
原告朱国华不服被告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国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壮
代理审判员 张忠国
人民陪审员 王亚东
二Ο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常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