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行初字第166号
原告杨永武,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吉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春市新发路32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省长。
委托代理人马奇,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区案件审理处主任科员。
委托代理人朱喜来,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区案件审理处主任科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武诉被告吉林省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杨永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光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