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黄荣其他案由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16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东行审字第44号

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江素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金发,东丰县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科长。

被执行人黄荣。

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国土资执罚字[2015]1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现已审查终结。

被执行人黄荣于2014年6月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东丰县大阳镇三里村八组占地598平方米建设鹿场办公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故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东国土资执罚字[2015]14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在大阳镇三里村八组非法占用的土地598平方米,交还到大阳镇三里村村民委员会,2、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办公房混凝土建筑物248平方米,恢复种植条件;3、罚款人民币6042.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黄荣没有自动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其东国土资执罚字[2015]14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图片、调查报告、讨论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国土资源局依照《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黄荣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但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送达给被执行人黄荣,程序违法,本院应依法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东国土资执罚字[2015]14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程相东

审 判 员  黄志勇

人民陪审员  王 丹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 航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