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白洮行初字第28号
原告王刚,住白城市。
委托代理人时国峰,吉林巩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城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
第三人韩国华,住白城市。
原告王刚诉被告白城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并由第三人韩国华参加诉讼的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丁跃春
审判员 李力苏
审判员 郭 爽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昊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