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通行非执字第518号
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地通化县。
法定代表人潘江,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大鹏,男,汉族,通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务员,住通化县,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
委托代理人苑振鹏,男,汉族,通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务员,住通化县快大茂镇,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
被执行人通化县四季粮食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辉,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玉琴,女,汉族,通化县四季粮食商贸有限公司职员,住通化市东昌区。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
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通县工商行政处处罚字[2014]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2012年12月9日,通化县四季粮食商贸有限公司向通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提交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载明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生变更为苗玉琴,公司股东由苗玉琴、王德生变更为苗玉琴、贺明利。通化县四季粮食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2012年12月9通化县四季粮食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款收据和股东会决议等材料中的王德生签名,到2013年12月20日止,非王德生本人亲笔签名或委托他人签名,对该签名王德生本人不认可,王德生也未收到股权转让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和《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第二章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其作出通县工商行处处罚字[2014]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通化县四季粮食商贸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14年7月15日,申请执行人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通县工商行处处罚字[2014]第002号催告书,催告通化县四季粮食商贸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缴纳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通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通县工商行处处罚字[2014]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合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既不改正违法行为,也未交纳罚款,现已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通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通县工商行处处罚字[2014]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永志
审判员 张善华
审判员 王晓东
二0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