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吉农行初字第31号
原告卢少玲,现住农安县。
被告农安县公安局。地址:农安县农安镇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李兴涛,局长。
原告卢少玲不服被告农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少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翟丽侠
审判员 郭聚毅
陪审员 王中兴
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唯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