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白洮行初字第15号
原告杜国辉,地址吉林省洮南市。
委托代理人程波,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城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马东竹,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岩,白城市规划局法制科科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国辉诉被告白城市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杜国辉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国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丁跃春
审 判 员 郭 爽
人民陪审员 胡 畔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昊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