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白洮行再字第1号
再审申请人:王敬波(原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6月10日生,无职业,现住白城市。
被申请人:白城市人民政府(原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李国明,系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员。
原被执行人王敬波与原申请执行人白城市人民政府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白洮行执字第48号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己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裁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白洮行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二、审查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本院依法另行组成由审判员李国兴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有、人民陪审员刘建磊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听证。原被执行人王敬波,原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国明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白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白政征字(2013)60号关于对王敬波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现再审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被征收的房屋及院落是其用于养殖经营的相关证照,并且该决定却按普通住宅房屋补偿是不合理,不合法的为由,要求撤销,本院作出(2014)白洮行执字第48号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经审查,该裁定确有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及其损害被执行人王敬波合法权益。故此,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4)白洮行执字第48号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
审 判 长 李国兴
审 判 员 王 有
人民陪审员 刘建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