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绿行初字第70号
原告卢秉泽,男,1982年10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大连市甘井子。
被告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地址: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秉泽与被告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卢秉泽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秉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秉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 震
人民陪审员 于 瑾
人民陪审员 崔玉莲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欣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