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行初字第122号
原告冯兆云,女,194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德惠市组。
委托代理人焦云峰(系冯兆云儿子),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德惠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德惠市松柏路。
法定代表人赫哲,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程,德惠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邴闻天,吉林邴闻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杜维国,男,1960年12月27日,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杜治有(系杜维国父亲),男,193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兆云诉被告德惠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杜维国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冯兆云以与被告德惠市人民政府在庭外协调中已经达成一致意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兆云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兆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冯兆云负担。
审 判 长 杨 光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二○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窦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