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秋诉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16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白洮行初字第3号

原告刘艳秋,住白城市。

委托代理人罗志龙,吉林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庄洪臣,局长。

委托代理人史会良,吉林亚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刘艳秋诉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刘艳秋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艳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丁跃春

审判员  郭 爽

审判员  李力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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