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白洮行初字第3号
原告刘艳秋,住白城市。
委托代理人罗志龙,吉林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庄洪臣,局长。
委托代理人史会良,吉林亚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刘艳秋诉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刘艳秋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艳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丁跃春
审判员 郭 爽
审判员 李力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昊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