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白洮行初字第23号
原告于海丰,住白城市。
被告白城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丰诉被告白城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履行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海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丁跃春
审判员 李力苏
审判员 郭 爽
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昊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