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白洮行初字第27号
原告李方民,住大安市。
原告田井波。
原告曲喜波。
原告于淑清。
原告王志。
原告王喜林。
原告毛国。
原告王喜春。
原告于海涛。
原告毛辉。
原告毛刚。
被告白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原告李方民等11人诉白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故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方民等11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丁跃春
审判员 李力苏
审判员 郭 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昊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