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秋今兰诉被告延吉市公安局户口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16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2401行初15号

原告秋今兰,女,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申铉成,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吉市公安局,住所地为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崔昌铉,该局局长。

原告秋今兰诉被告延吉市公安局户口登记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以与被告延吉市公安局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秋今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司 信 吉

二○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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