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赵振武房屋征收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15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江行非执字第12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驻址白山市江源区。

法定代表人郭健刚,系区长。

委托代理人董炳林,系白山市江源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旭东,系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职员。

被执行人赵振武,男,回族,住白山市江源区。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江政房征补字(2015)00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因鹤岗至大连高速公路靖宇至通化段工程建设的需要,对江源区城墙街道501周边房屋进行征收。被征收人赵振武的房屋坐落于征收范围内。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未能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江政房征补字(2015)00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决定书送达后,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赵振武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21日,申请执行人又向被执行人下达了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赵振武仍未自动履行搬迁义务。

经审查,本院认为,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在鹤岗至大连高速公路靖宇至通化段工程项目建设中,关于白山市江源区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关于将鹤大高速公路江源境内段项目增补进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吉林省靖宇至通化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交通运输部关于靖宇至通化公路初步设计的批复、靖宇至通化公路初步设计概算汇总表、关于鹤岗至大连高速公路靖宇至通化段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建设规划的复函、关于鹤岗至大连高速公路靖宇至通化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关于鹤岗至大连高速公路靖宇至通化段工程用地情况说明(征收红线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关于鹤岗至大连高速公路靖宇至通化段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补充方案、房屋征收决定、鹤岗至大连高速公路靖宇至通化段工程建设项目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表、资金证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各项手续齐备,被执行人赵振武理应按照《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关于鹤岗至大连高速公路靖宇至通化段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相关标准,与江源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积极配合完成房屋征收工作。现在,被执行人赵振武要求用其有照房屋30.05平方米(已经认证为住宅兼营业房屋)和17.32平方米无籍房及35.5平方米简易房回迁一户100平方米门市房(必须是一楼,不能是一、二楼连体门市),不结算任何差价,否则拒绝搬迁。经查,被执行人赵振武虽对附属物等评估价格有异议,但其并没有申请重新评估,应当视为其对该项权利的放弃。被执行人赵振武要求超标准安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江政房征补字(2015)00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江政房征补字(2015)008号《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赵振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江源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红

审 判 员  彭修胜

人民陪审员  孙桂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姜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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