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322行初2号
原告黄世征,男,汉族,司机,现住梨树县。
原告刘淑云,女,汉族,车主,现住梨树县。
原告闫勤余,男,汉族,车主,现住梨树县。
原告王春艳,女,汉族,车主,现住梨树县。
原告付丽娟,女,汉族,车主,现住梨树县。
原告邢林,男,汉族,车主,现住梨树县。
原告关喜超,男,汉族,车主,现住梨树县。
原告袭相库,男,汉族,车主,现住梨树县。
原告董菁,男,汉族,车主,现住梨树县。
原告毕海林,男,汉族,车主,现住梨树县。
被告梨树县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高福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争戈,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世征、刘淑云、闫勤余、王春艳、付丽娟、邢林、关喜超、袭相库、董菁、毕海林诉被告梨树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吉林校车的奖补资金政策由各级财政部门保存。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申请撤回对梨树县梨树县教育局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世征、刘淑云、闫勤余、王春艳、付丽娟、邢林、关喜超、袭相库、董菁、毕海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另25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 胡海峰
审判员 刘秀平
审判员 赵艳萍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