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梨 树 县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322行审6号
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劲松,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副队长。
委托代理人梁丰,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副队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谦航农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梨国土资执罚(2015)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因该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未对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作出处理。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2月19日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梨国土资执罚(2015)31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胡海峰
审判员 王青石
审判员 赵艳萍
二0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