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国土资源局与李忠彬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15

吉 林 省 梨 树 县 人 民 法 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322行审5号

行 政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劲松,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副队长。

委托代理人梁丰,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副队长。

被执行人李忠彬,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孙凤芝,女,汉族,住址同上。(与李忠彬系夫妻关系)

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梨国土资执罚(2015)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不符合土地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召开听证会,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梁丰,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孙凤芝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经上级交办,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经调查取证,现场勘测,送达告知书等程序,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李忠彬于2012年7月占用郭家店镇镇郊村二社、郭家店至小城子公路西侧土地建房及硬化地面。该宗地占地面积6211.07平方米,规划用途为部分有条件建设区、部分允许建设区,部分有条件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部分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李忠彬占用土地行为未经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李忠彬作出处罚:一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是处以罚款25692.31元。并交待了60日内有申请复议的权利,3个月内有提起行政诉讼权利,逾期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被执行人李忠彬对国土资源局作出处罚的程序、证据和适用法律没有意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经调查,现场勘测认定李忠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七十六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梨国土资执罚(2015)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六、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根据裁执分离原则,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梨国土资执罚(2015)3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对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梨树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海峰

审判员  赵艳萍

审判员  王青石

二0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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