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13行审22-1号
申请执行人九台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光,九台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副队长。
委托代理人杨桂芝,九台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长春市帝丰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彬,厂长。
申请执行人九台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长春市帝丰木业有限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2016)吉0113行审22-1号行政裁定书。现发现(2016)吉0113行审22-1号行政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原裁定书中判决主文:“对申请执行人九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九国土资执(大)罚字[2015]1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准予强制执行”现补正为:“对申请执行人九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九国土资执(大)罚字[2015]1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第二项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于丽颖
审 判 员 范显玖
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齐艳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