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占兴与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15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22行初1号

起诉人:贾占兴,汉族,住德惠市。

2016年1月11日本院收到贾占兴的起诉状,要求判令1、确认农安县公安局吊销原告A型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行为程序违法;2、要求农安县公安局返还原告A型驾驶证,并承担漏检、补检的责任;3、由农安县公安局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实际支付费用。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原告的A型驾驶证是在1998年被农安县公安局收缴,该行政行为至今已经超过5年,原告现提起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贾占兴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晓亮

审 判 员  孙桂侠

代理审判员  何妍

二O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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