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才与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分局、长春市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14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05行初5号

原告:赵云才,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住所:长春市二道区岭东路与东环城路交汇西侧。

法定代表人:曲杰,局长。

被告:长春市人民政府,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0111号

原告赵云才不服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作出的二公(和)决字[2015]第75号行政处罚决定和长春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长府复决字[2015]第7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的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云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云才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云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付给原告赵云才。

审 判 长  张楠楠

审 判 员  赵春生

人民陪审员  李东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翟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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