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年朝行立字第00011号
(2015)朝行立字第11号
起诉人孙祖辉,男,住吉林省长春市。
2015年6月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孙祖辉的起诉状,起诉吉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以下简称省有色金属勘查局)、第三人吉林省人社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要求判令省有色金属勘查局给予起诉人工程师待遇,兑现终生退休工资。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孙祖辉与省有色金属勘查局不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省有色金属勘查局是否按人事劳动部门规定给起诉人孙祖辉落实相关待遇,不属行政纠纷,故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孙祖辉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晓颖
审 判 员 王晓光
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
二○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