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农行初字第4号
原告:王增文,男,195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被告:农安县国土资源局
地址: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段明利,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志民。
原告王增文诉被告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不服土地行政决定一案,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已经自行达成协议,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增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周林海
审 判 员 翟丽侠
人民陪审员 万 辉
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唯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