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保君与九台市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14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13行初3号

原告程保君,男,汉族,1982年7月7日出生,农民,现在吉林省。

委托代理人崔成春,吉林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台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金,局长。

原告程保君诉被告九台市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将其作出的所诉强制戒毒决定予以撤销,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保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丽颖

审 判 员  范显玖

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齐艳秋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