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农行立初字第3号
起诉人:贺兵,男,1964年6月25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2015年5月12日,本院收到贺兵的起诉状,要求确认农安县公安局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起诉人于2008年12月18日受到处罚,现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贺兵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晓亮
审 判 员 孙桂侠
代理审判员 何妍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