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峰与农安县公安局伏龙泉派出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14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农行初字第2号

原告:李海峰,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

被告:农安县公安局伏龙泉派出所

住所: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邹振坤,所长。

委托代理人:李成。

第三人:林贵,男,1960年11月24日生人,汉族,现住农安县。

原告李海峰诉被告农安县公安局伏龙泉派出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自行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海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邮寄送达费54.00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周林海

审 判 员  翟丽侠

人民陪审员  庞瑞哲

二O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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