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年朝行立字第00016号
(2015)朝行立字第16号
起诉人白淑侠,女,住吉林省公主岭市黑林子镇。
2015年6月1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白淑侠的起诉状,起诉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安厅)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要求撤销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安厅)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吉劳(四)字第168号。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白淑侠要求撤销吉林省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1982年11月15日作出的吉劳(四)字第168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该行政行为发生在1982年,在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白淑侠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晓颖
审 判 员 王晓光
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
二○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