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淑侠与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安厅)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14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年朝行立字第00016号

(2015)朝行立字第16号

起诉人白淑侠,女,住吉林省公主岭市黑林子镇。

2015年6月1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白淑侠的起诉状,起诉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安厅)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要求撤销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安厅)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吉劳(四)字第168号。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白淑侠要求撤销吉林省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1982年11月15日作出的吉劳(四)字第168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该行政行为发生在1982年,在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白淑侠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晓颖

审 判 员  王晓光

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

      二○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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