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公行初字第12号
原告于洪丰,男,现住公主岭市。
被告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冯树林,局长。
原告于洪丰诉被告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洪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张立奇
审判员 杨奇娜
审判员 杨宝华
二O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黄大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