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农行立初字第1号
起诉人:王海鹏,女,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安县人,原农安县靠山镇中心小学教师,现住农安县。
2015年5月12日,本院收到王海鹏的起诉状,以其原是农安县靠山镇中心小学教师,因1998年1月30日分娩休产假后,患产褥感染继续休病假未上班,其单位于2000年4月将其辞退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恢复其工作关系并补发从辞退开始至恢复工作关系时的工资。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即“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的规定,起诉人王海鹏因旷职被教育局辞退,要求农安县教育局恢复工作关系并补发工资一案,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王海鹏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晓亮
审 判 员 孙桂侠
代理审判员 何妍
书 记 员 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