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彦军与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14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年朝行立字第00021号

(2015)朝行立字第21号

起诉人张彦军,男,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2015年7月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张彦军的起诉状,起诉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计委),要求判令省卫计委执行其法定职责,回答起诉人对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的行政权力都有什么?还有就原告与吉大一院的医疗纠纷,进行一案双查,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省卫计委回答你对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的行政权力都有什么?”是否是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省卫计委的职责?第二项请求“对原告与吉林大学的医疗纠纷,进行一案双查,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如果要求对医生进行行政处罚,起诉人已在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省卫计委履行对吉大一院的医生宁漱岩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本院已作出(2015)朝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书,起诉人再行提起诉讼,已属重复告诉。如果起诉人要求对其他人员处理,要明确要求省卫计委履行对谁作出何种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起诉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经本院予以释明,起诉人拒绝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三)项:“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例:(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张彦军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晓颖

审 判 员  王晓光

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

    二○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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