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祚与长春市公安局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分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14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二行初字第35号

原告:王祚,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李长青,长春市张辉法律服务所副主任。

被告:长春市公安局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分局,住所:长春市二道区长吉南线西边屯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人民政府旁。

法定代表人:常健,局长。

原告王祚不服长春市公安局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分局莲公(刑)行戒呈字[2014]第2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的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祚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姜万光

审判员  赵春生

审判员  张楠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翟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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