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朝行初字第98号
原告长春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吕士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振辉,该公司员工。
被告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址:吉林省长春市西环城路5555号。
法定代表人刘大平,局长。
原告长春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春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长春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晓颖
审 判 员 李鹏
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