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雅珍张华撤回起诉通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行政许可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14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通行初字第17号

原告孙雅珍,女,汉族,住通化县。

原告张华,女,汉族,住通化县。

被告通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通化县。

法定代表人于洋,局长。

第三人通化县快大茂镇天鸿时尚宾馆,所在地通化县。

法定代表人宋丽娟,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金荣,通化县快大茂镇天鸿时尚宾馆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收法律文书,代为参加诉讼。

原告孙雅珍、张华诉被告通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行政许可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内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华、孙雅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华、孙雅珍负担。

审判长  刘忠大

审判员  郝 文

审判员  张善华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石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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