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洪香与东丰县人民政府、东丰县东丰镇双全村村民委员会、孙金昌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14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东行初字第20号

原告孙洪香。

被告东丰县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赵英,吉林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郑一明,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吕延明,东丰县法制办主任。

第三人东丰县东丰镇双全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树仁,职务:主任。

第三人孙金昌。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洪香诉被告东丰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东丰县东丰镇双全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孙金昌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孙洪香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洪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洪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洪香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钱立军

审 判 员  程相东

人民陪审员  于 爽

二○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杜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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