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东行初字第20号
原告孙洪香。
被告东丰县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赵英,吉林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郑一明,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吕延明,东丰县法制办主任。
第三人东丰县东丰镇双全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树仁,职务:主任。
第三人孙金昌。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洪香诉被告东丰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东丰县东丰镇双全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孙金昌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孙洪香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洪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洪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洪香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钱立军
审 判 员 程相东
人民陪审员 于 爽
二○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杜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