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与农安县人民政府不服拆迁补偿决定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13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九行初字第9号

原告王德(曾用名王文革、王文阁),男,193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

被告农安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海英,县长。

委托代理人袁黎,吉林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德诉被告农安县人民政府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丽颖

审 判 员  范显玖

代理审判员  崔大巍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齐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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