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九行非审字第18号
申请执行人九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杨洪斌,局长。
被执行人杨泽平,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原九台市光华名烟名酒商店负责人,住九台市工农街利民委6组,身份证号:×××。
申请执行人九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被执行人杨泽平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九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杨泽平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九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回对被申请人杨泽平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于丽颖
代理审判员 崔大巍
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齐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