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年九行立初字第24号
(2015)九行立初字第 24 号
起诉人谷中人,男,汉族,1937年12月3日生,住九台市。
2015年11月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谷中人的起诉状,起诉人谷中人诉称,请求人民法院按国家有关文件、法规的规定对九台政府克扣、侵占营城煤矿退休人员医保个人帐户资金判决一次性全部赔偿,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没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因此,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不予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谷中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宏生
代理审判员 周启超
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