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中人与九台市政府行政赔偿一审裁定书

2016-07-12 19:13

九台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年九行立初字第24号

(2015)九行立初字第 24 号

起诉人谷中人,男,汉族,1937年12月3日生,住九台市。

2015年11月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谷中人的起诉状,起诉人谷中人诉称,请求人民法院按国家有关文件、法规的规定对九台政府克扣、侵占营城煤矿退休人员医保个人帐户资金判决一次性全部赔偿,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没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因此,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不予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谷中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宏生

代理审判员  周启超

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钱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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