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年九行立初字第28号
(2015)九行立初字第28 号
起诉人李万宏,男,汉族,1937年2月11日生。住九台市。
2015年11月2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万宏的起诉状,李万宏诉称,1991年起诉人与经营城煤矿达成房屋买卖协议,起诉人购买位于九台市中心区38栋3户46.96平方米房屋。2003年,起诉人居住的区域划为沉陷区,属于拆迁安置范围。2010年九台政府将起诉人购买的房屋拆除,至今未予安置。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要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公开对起诉人房屋拆除后,不予安置得行政决定适用法律答复。2、判令被起诉人公开安置沉陷区5402户人员名单信息、非沉陷区居民1384户人员入住沉陷区新居适用法律答复。3、判令被起诉人公开只安置营城六街2000户棚户区安置户入住沉陷区新居适用法律答复。4、判令被起诉人公开安置中心区、涝片区601户沉陷区搬迁居民入住新居安置户数量及人员名单、审查材料等信息。
经审查,本院认为,九台市营城采煤沉陷区改造是国家政策性调控,不具有可诉性,李万宏请求的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李万宏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不予立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李万宏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宏生
代理审判员 周启超
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