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会军与九台区营城街道办事处行政一审裁定书

2016-07-12 19:13

九台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九行立初字第19号

起诉人魏会军,男,汉族,1942年3月19日生,住吉林省九台市。

2015年8月2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魏会军的起诉状,魏会军诉称,2009年12月4日,魏会军与被起诉人长春市九台区营城街道办事处签订了《九台市营城采煤沉陷区危房搬迁安置协议书》,长春市九台区营城街道办事处分户安置魏会军房屋,2008年10月29日,魏会军在安置现场随机确定安置房屋分别是九台市(福星)新区E11(100号)栋3单元201室71.54平方米房屋,并分别办理了(2008)吉九证民字第0755号公证书,2008年11月6日,魏会军依约交纳了全部安置购楼款,此后,魏会军要求长春市九台区营城街道办事处交付上述购买的房屋,长春市九台区营城街道办事处不但拒绝交付,而且每年还让魏会军交付上述房屋的供热费;2013年1月29日,长春市九台区营城街道办事处向魏会军交付九台市(福星)新区E11(100号)栋3单元201室房屋;魏会军称,自己与长春市九台区营城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房屋搬迁安置协议,并依约交纳了全部购楼款,长春市九台区营城街道办事处应将房屋交付给魏会军使用,长春市九台区营城街道办事处拒不交付魏会军购买的房屋,严重违反了房屋搬迁安置协议的约定,并给魏会军造成经济损失。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要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长春市九台区营城街道办事处赔偿魏会军房屋租金损失28000元,取暖费7663元,总计35663元;2.要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承担诉讼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九台市营城采煤沉陷区改造是国家政策性调控,不具有可诉性,魏会军请求的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魏会军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不予立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魏会军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宏生

审 判 员  周启超

代理审判员  赵清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钱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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