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与长岭县腰坨子乡鑫兴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13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722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住所:长岭县长岭镇岭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

被执行人:长岭县腰坨子乡鑫兴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长岭县腰坨子乡腰坨子村。

法定代表人:史某。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岭县国土资源局【2015】1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对长岭县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7日作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2015】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长岭县腰坨子乡鑫兴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腰坨子乡腰坨子村腰坨子屯长岭至腰坨子乡公路道北建设用地2203.6平方米建房和2013年5月建大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9年8月擅自占用腰坨子村耕地2534.88平方米用于收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地四十四条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故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长岭县腰坨子乡鑫兴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作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2015】18号行政处罚决定,即:一、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二、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2534.88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罚款,计:12674.4元。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2203.6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计:2203.6元。合计:14878.00元。该处罚决定于2015年4月29日送达被执行人长岭县腰坨子乡鑫兴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因被执行人长岭县腰坨子乡鑫兴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仅缴纳了罚款,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其他义务,2015年7月30日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作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2015】18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于2015年7月30日送达被执行人长岭县腰坨子乡鑫兴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长岭县腰坨子乡鑫兴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催告书确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履行,申请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岭县国土资源局【2015】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长岭县国土资源局【2015】18号行政处罚决定,其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长岭县国土资源局【2015】18号行政处罚决定(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维利

审 判 员  刘国军

人民陪审员  李艳波

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丽佳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