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九行立初字第15号
起诉人胥吉成,男,汉族,1948年3月26日生,住九台市。
起诉人薛文忠,男,汉族,1949年12月20日生,住九台。
起诉人李玉龙,男,汉族,1943年8月3日生,住九台市。
2015年9月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胥吉成、薛文忠、李玉龙的起诉状,三人诉称,1998年原营城煤矿市场疲软,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处于半停产状态,长期拖欠工人工资,把起诉人胥吉成、李玉龙等500多名职工下放到劳务站,每月只给开每人工资的40%,原企业为了过早的把职工退休费用提前转嫁给国家,原企业违反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滥用职权,非法决定胥吉成、李玉龙、薛文忠、邵淑芹、杨洁萍、李庆志等500多名在未经过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起诉人等人男平均年龄48周岁、女平均年龄41周岁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违法;2002年原营城煤矿政策性破产后根据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营城煤矿整体移交九台市政府社会化管理,胥吉成等人向九台政府相关部门主张十多年,要求按照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和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吉劳发字(1999)8号文件等规定,制止和纠正1998年办理胥吉成等500多职工提前退休违法无效行为,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一直未得到纠正也没接到答复意见;2014年4月28日杨宝玉副市长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此事,2014年6月9日被起诉人对胥吉成等人的申请作出答复意见书,但未加盖公章,九台信访局认为,不加盖公章的答复意见书不具有具体行政执行效力,对此起诉人于2015年又连续两次给被起诉人邮寄申请,至今未作出是否在答复意见书上加盖公章的答复,政府信息公作不公开不作为侵权。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要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长春市九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其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信访回复》意见书上加盖公章;2.要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承担诉讼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胥吉成、薛文忠、李玉龙请求的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胥吉成、薛文忠、李玉龙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不予立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胥吉成、薛文忠、李玉龙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宏生
代理审判员 周启超
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