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诉龙井市某局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13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2401行初25号

起诉人李某某,男,1931年12月17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

被起诉人龙井市某局,住所地:龙井市六道河路869号。

法定代表人朴某某,该局局长。

2016年3月,本院收到李某某的起诉,诉称2014年11月14日,被起诉人对其作出的信访问题的处理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请求确认被起诉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无效。

经审查,2014年11月6日,被起诉人对起诉人的上访情况作出了说明。2014年11月17日,被起诉人认为起诉人举报的当事人姜永春的行为没有构成犯罪,同时因证据不充分、事实不清楚,无法给予违纪处分。经被起诉人单位召开班子会议研究,作出不再受理信访人李某某提出的问题。

本院认为,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李某某的起诉应按信访程序解决,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起诉人李某某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李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申莲顺

审判员  金雄勇

审判员  崔 云

二〇一六年 三月 一日

书记员  王 姣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