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运辉与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12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宽行初字第102号

原告李运辉,居民身份号码:×××,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宋莉,吉林理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地址:长春市宽城区西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国臣,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运辉诉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运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李红岩

代理审判员  于 涛

代理审判员  周越英

二0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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