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宽行非执字第11号
申请执行人宽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春市北人民大街3366号。
法定代表人左毅,区长。
委托代理人朱晓林。
委托代理人李泽青。
被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经开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2233号。
法定代表人潘守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小立,女,1970年8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该单位职工,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兴业街道中岳委585组。
委托代理人杨茂贵,男,1956年2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该单位职工,现住长春市绿园区铁西大街8-1号。
房屋承租人于秀兰,女,1944年2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19-4号。
委托代理人邹大志,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19-4号。
房屋承租人张晓忠,男,1956年11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南关区三四小区7号楼3门506室。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宽府征补(2014)第8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召开了听证会。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朱晓林、李泽青、被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经开药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小立、杨茂贵、房屋承租人张晓忠、于秀兰的委托代理人邹大志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执行内容是:长宽府征补(2014)第81号宽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即“一、被征收人如选择货币补偿:1.被征收人长春经开药业有限公司选择货币补偿金额为95150元;2.房屋承租人货币补偿:(1)房屋补助金额475,751元;(2)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2,344元;(3)搬迁补偿300元;(4)燃气初装费3300元,以上补偿共计481,695元。二、被征收人如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长春市经开药业有限公司及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对坐落在凯旋路6-19/8-45中药厂宿舍的房屋,按照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置2套49平方米房屋用于产权调换,位置在东起北七条、西至九台路、南起铁北三路、北至鞍山路规划范围内,同时需交纳扩大面积款129,220元。仍需货币补偿:1.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5156元,2. 燃气初装费3300元;3.搬家费300元,以上共计补偿8756元。三、被征收人长春经开药业有限公司及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确定上述两种补偿方式其中一种,如逾期未做出选择,按货币方式进行补偿。四、被征收人长春经开药业有限公司及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搬迁义务,腾空房屋。”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这一公共利益的需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关于“两横两纵”快速路系统工程范围内房屋的征收决定》,对东起亚泰大街、西至青石路、南起铁路专用线、北至长农桥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被征收人长春经开药业有限公司在征收范围内有公有住宅房屋一处,位于凯旋路6-19/8-45,中药厂宿舍楼512室,建筑面积78.12平方米,该房屋的评估单价为6,090元/平方米,评估总金额570,901元,其中承租人于秀兰、张晓忠补偿金额475,751元,产权人补偿金额95,150元,该房屋的评估结果合法有效。被征收人长春经开药业有限公司一直没有提出具体要求和主张,房屋承租人于秀兰和张晓忠因权属问题存在争议,属于权属不明,该权属争议应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争议解决后,持生效的法律文书领取补偿款或接受产权调换房屋。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于2014年10月25日向被征收人及房屋承租人作出了长宽府征补字(2014)第8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送达,被征收人及房屋承租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该补偿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是:1.长春市人民政府文件-长府通告[2012]9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两横两纵”快速路等建设工程范围内征地和房屋征收的通告)2.专户存储证明(票据2张)3.征收范围的公告(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文件-征收项目范围内房屋公告)4.征收补偿方案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综合报告6.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文件-长宽府发[2012]20号(关于“两横两纵”快速路系统工程范围内房屋的征收决定)7.公示照片(征收范围公告、补偿方案、征收决定)8.公证书(现场抽取评估机构)9.工作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10.证明(6份)11.第17届10次宽城区人民政府常委会纪要12.第17届13次宽城区人民政府常委会纪要13.房屋所有权证存根(两份)14.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分户估价报告15.送达回执16.谈话记录17.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文件-长宽府征补字[2014]第81号,(宽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18.送达回执19.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文件-长宽府补催字[2015]第6号(宽城区人民政府履行补偿决定催告书)20.送达回证,以上证据证明政府下发的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被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证据没有意见。
被申请执行人及房屋承租人均未提供证据
经审查查明: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利益的需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关于“两横两纵”快速路系统工程范围内房屋的征收决定》,对东起亚泰大街、西至青石路、南起铁路专用线、北至长农桥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被申请执行人长春经开药业有限公司在征收范围内有公有住宅房屋一处,位于凯旋路6-19/8-45,中药厂宿舍楼512室,建筑面积78.12平方米,该房屋的评估单价为6,090元/平方米,评估总金额570,901元,其中承租人于秀兰、张晓忠补偿金额475,751元,产权人补偿金额95,150元。被申请执行人长春经开药业有限公司一直没有提出具体要求和主张,房屋承租人于秀兰和张晓忠因权属问题存在争议,申请执行人认为房屋属于权属不明,该权属争议应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待争议解决后,持生效的法律文书领取补偿款或接受产权调换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及房屋承租人作出了长宽府征补字(2014)第8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及房屋承租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该补偿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及房屋承租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及房屋承租人未履行搬迁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长宽府征补字(2014)第8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长宽府征补字(2014)第8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由申请执行人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景波
审 判 员 李红岩
代理审判员 于 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