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庆荣与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宋丽君、宋迪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12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宽行初字第113号

原告赵庆荣,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环城路5555号。

法定代表人刘大平,该局局长。

第三人宋丽君,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第三人宋迪,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庆荣诉被告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宋丽君、宋迪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赵庆荣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庆荣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于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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