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宽行初字第113号
原告赵庆荣,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环城路5555号。
法定代表人刘大平,该局局长。
第三人宋丽君,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第三人宋迪,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庆荣诉被告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宋丽君、宋迪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赵庆荣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庆荣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于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