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焕然诉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07-12 19:12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null

2014年长行监字第00007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张焕然:

你因要求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的(2013)长经开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2013)长行终字第54号行政裁定。你仍不服,向本院申诉。主要申诉理由:你在一、二审多次向法官申请向被告收集证据,均未实施。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征地建保税区,并建金属围栏,圈地清野。不难想向,在被圈在巨大的围栏中,不能自由通行,没有电源,没有员工这样的条件下,还会有人前来投资办厂吗?“行政侵权”不见得是直接侵害,即使是正确的施政行为也可能侵害到他人合法的民事利益,此点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有明确的阐述。

本院认为,根据一、二审查证,结合本次申诉审查询问的情况,你是请求判令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违法及赔偿你受到损失650万元而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你是基于与中国人民解放军61467部队签订《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而取得该合同项下坐落在兴隆山镇朝阳村61467部队营区院内的房屋及场地承租权,该项承租权并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范围,因此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征收你承租的部队房屋周边的农村集体土地的行为,并不负有依职权对你进行补偿或赔偿的法定职责,亦与你所称的经济损失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你要求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予补偿或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你虽然诉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但没有向法庭提供你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材料;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房屋承租期内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妨碍了你行使房屋承租权。

综上,你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你起诉正确,本院二审裁定予以维持并无不当。你的主张没有依据支持,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