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东行执审字第00112号
申请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地址通化市东昌区龙泉路999号
被申请人李文志,男性,39岁,1975年2月1日出生,地址通化市东昌区
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的通市国土资责交字【2014】第007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本院于2014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通市国土资责交字【2014】第007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通市国土资责交字【2014】第007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符合(或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经本院2014年第42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通市国土资责交字【2014】第007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映虹
审判员 宋志刚
审判员 金广术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