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东辽行初字第2号
原告张俊青,男,,汉族,农民,住所地东辽县。
被告东辽县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叶营生,主任。
第三人籍德双,男,农民,住所地东辽县。
原告张俊青诉被告东辽县房屋产权交易中心、第三人籍德双房屋产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为第三人办理的字第号为0236523的房屋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现原告在一审开庭前向本院提出申请,主动提出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俊青同意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俊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钱秀珍
审判员 董青林
审判员 李彦青
二0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大亮